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乡**村**号,暂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租**。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17日晚,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租**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见谢某某与他人视频聊天多时而冷落自己,试图夺下谢手机,但遭拒,被告人王某某遂用手长时间掐住谢某某的颈部,致使谢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照片等;
2.书证:接警单、接受证据清单、院前急救告知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高某某、王某庚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扼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波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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