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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姜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阚强,曾用名阚厚伸,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曾用名姜桃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019年9月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泽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安置房**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现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2015年1月被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4月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阚强、姜某、刘泽伟、陈超、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其多次从成都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回眉山进行贩卖,王某某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甲、詹某某、刘泽伟、黄某乙、余某某、姜某、阚强、陈超等人。

2019年6月10日19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13日13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 “**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13日20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14日19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9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3日20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5日13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4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7日凌晨,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8日13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8日15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6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7月10日14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4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7月12日20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4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7月19日16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3日14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出售了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甲。2019年9月10日15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7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甲。2019年9月15日13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甲。2019年9月15日20时许,黄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甲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面拿走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2019年7月17日11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988元的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2019年7月17日21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2019年8月1日12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2019年8月31日20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

201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外出售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9日14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8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15日23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8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16日22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8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20日8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22日11时许,王某某在丹棱县界碑往丹棱方向的一公路分叉路口出售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29日19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30日凌晨,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5月30日上午,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乙。2019年6月3日22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8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6月8日15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8月5日21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8月13日14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8月14日13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7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9月3日13时许,黄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乙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4日10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9月16日4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29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2019年9月17日15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余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6日13时许,余某某微信转账7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某某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30日3时许,余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某某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3日晚上,王某某在“**茶楼”出售了98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2019年9月6日20时许,余某某微信转账68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某某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9日14时许,余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某某在“**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13日19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外出售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

2019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出售了6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2019年7月30日19时许,刘泽伟联系王某某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刘泽伟将欠款及购毒款共5600元微信转给王某某,刘泽伟在 “**茶楼”大门旁空调外机下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5日22时许,王某某在“**茶楼”出售了5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

201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了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姜某、阚强。2019年8月3日13时许,王某某出售了2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姜某、阚强。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夹江县**镇**村**组陈超家中出售了2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陈超。 2019年8月26日14时许,王某某在陈超家中出售了2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陈超。2019年9月3日14时许,王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茶楼”出售了2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陈超。

2、被告人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被告人姜某系吸毒人员,姜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

2019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村周某某家中出售了1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丙。2019年8月4日16时许,姜某在周某某家中出售了19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丙。2019年8月29日22时许,姜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场镇口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丙。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场镇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2019年9月14日16时许,姜某在**场镇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2019年9月15日凌晨,姜某在**场镇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员周某某。2019年9月16日12时许,姜某在东坡区**镇**铝厂员工宿舍楼下出售了29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驾驶考场附近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2019年7月13日8时许,姜某在**镇**大道安置房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2019年7月15日23时许,姜某在**镇**大道边出售了18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铝业厂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 “王某某”。 2019年9月16日13时许,姜某在 “王某某”家中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

3、被告人阚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被告人阚强系吸毒人员,阚强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

2019年7月26日晚上,李某某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阚强购买甲基苯丙胺,李某某均在眉山市**街边树下拿走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阚强在眉山市东坡区**镇一公路边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2019年6月10日22时许,阚强在眉山市城区一公路边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2019年7月4日16时许,阚强在眉山市城区**街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刘泽伟。

4、被告人刘泽伟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被告人刘泽伟系吸毒人员,刘泽伟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

2019年8月15日13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往安置区方向的桥上护栏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17日20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马桥桥头石碑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1日凌晨,周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安置区旁公园厕所里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1日16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镇安置区旁公园厕所里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2日10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安置区旁公园厕所里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2日17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15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菜市场厕所里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2日23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国庆村村委会路边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1日8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安置区旁边公园厕所里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5日19时许,周某某微信转账170元给刘泽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周某某在**镇往安置区方向的桥上护栏处拿走甲基苯丙胺。

5、被告人陈超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被告人陈超系吸毒人员,陈超从王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被告人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乐山市夹江县**镇“**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夹江县铁路桥附近树上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费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费某某在“**劲歌”KTV外的电线杆处拿走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2日11时许,郑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郑某某在陈超位于夹江县**镇**村**组住宅外的树上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1日3时许,郑某某微信转账15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郑某某在陈超住宅外的树上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郑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郑某某在陈超住宅外的树上拿走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某。2019年10月26日凌晨,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某。2019年10月27日凌晨,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某。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某。2019年12月9日13时许,郑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陈超购买甲基苯丙胺,郑某某在陈超住宅外的树上拿走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超在位于夹江县**镇**村*8组的住宅外出售了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7月27日20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8月16日15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8月26日11时许,陈超在乐山市夹江县**镇一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19年9月9日16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陈超在住宅外出售了9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陈超在夹江县**镇一茶楼外出售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11月5日16时许,杨某某向陈超购买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陈超让人将毒品送到夹江县 “**东来”茶楼交给杨某某。2019年11月9日21时许,陈超在乐山市夹江县**小区出售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杨某某向陈超购买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陈超让人将毒品送到“**东来”茶楼交给杨某某。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杨某某向陈超购买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杨某某在夹江县**镇一堆木材处拿走了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陈超在夹江县**镇一茶楼外出售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9年11月26日12时许,杨某某向陈超购买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陈超让人将毒品送到“**东来”茶楼交给杨某某。2019年12月7日17时许,杨某某向陈超购买了800元的甲基苯丙胺,陈超让人将毒品送到 “**东来”茶楼交给杨某某。

6、被告人何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刘泽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刘泽伟,让刘泽伟用于收取毒资。

2018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500元后,微信转账470元给被告人刘泽伟,留取了30元。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何某甲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500元后,微信转账400元给刘泽伟,留取了100元。2019年8月10日14时许,何某甲帮助何某乙在刘泽伟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何某甲将收到的200元毒资微信转给刘泽伟。2019年8月16日9时许,何某甲在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200元后,微信转账200元给刘泽伟。2019年8月16日10时许,何某甲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200元后,微信转账160元给被告人刘泽伟,留取了40元钱。2019年8月18日14时许,何某甲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200元后,微信转账195元给刘泽伟,留取了5元钱。2019年8月27日12时许,何某甲收到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的700元后,微信转账600元给刘泽伟,留取了100元钱。

民警于2019年9月20日在眉山市拘留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于2019年10月9日在眉山市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姜某抓获归案;民警于2019年10月28日在眉山市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阚强抓获归案;民警于2019年11月18日在眉山市东坡区“**风景”刘泽伟家中将被告人刘泽伟抓获归案;民警于2019年12月10日在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陈超家中将被告人陈超抓获归案,在其家中查获疑似冰毒29袋,净重11.95克,经鉴定,在陈超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3.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于2019年12月2日在眉山市东坡区**镇场镇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泽伟、何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姜某、阚强、刘泽伟、何某甲、陈超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姜某、被告人阚强、被告人刘泽伟、被告人陈超、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泽伟和何某甲系共同犯罪,刘泽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泽伟、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姜某、阚强、刘泽伟、陈超、何某甲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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