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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够帮助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正在服刑)转监区,以需要协调经费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合计45000元及苏烟软金砂型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对李某甲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李某甲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提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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