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左右的一天凌晨2、3点,被告人王某窜至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后通道处,采用手拉车门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宝马车中控扶手的盒子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2月9日凌晨1、2点,被告人王某窜至安吉县**街道人民法院西门门口的停车位上,采用手拉车门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车内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位置的棕色钱包内的270多元现金和一张100元面值的美元盗走。经折算,上述美元价值人民币704.05元。
3.2019年12月1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窜至安吉县**街道**路**号院内,采用手拉车门的手段,将被害人卢某某的车内中控盒内的近27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建国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