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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赞扬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赞扬,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号**户。2018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赞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赞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赞扬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路**号“**珠宝”店,在店铺背面墙体凿洞后进入,撬开店内保险箱,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在柜台、保险箱等处的首饰器物620件、中华牌香烟7包和现金1300余元。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首饰器物价值127821.04元,香烟价值3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赞扬处扣押首饰器物620件、中华牌香烟7包、现金5492.5元,其中香烟(因鉴定耗损2包)、首饰器物已发还给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赞扬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被告人王赞扬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赞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赞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赞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20年3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王赞扬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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