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家住宾川县**镇**居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洱海公园南门路边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的银色云A7H***号五菱荣光牌微型车1辆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3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8月20日
附: 1、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
2、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