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贵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住赫章县**。200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并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2015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赫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号。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施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到仁某某共同实施盗窃。当日12时许,王某某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社区街心花园爱依服服装店外,扒窃了被害人项某某外衣包内的一部华为畅想10Plus手机,为避免被发现,王某某随即将该手机交给施某保管。随后,王某某、施某到贵阳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变卖,并分配赃款。
经仁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销售专用票据、手机盒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施某至今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舒
检察官助理 胥 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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