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号,住阳新县**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陈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在**城*期附近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27日14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购买200元毒品,随后王某某将毒品藏在**红绿灯旁最高的路灯底下,并电话告知张某某毒品藏放位置,张某某按位置指示顺利拿到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2日14时许,王某某在**客运站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4日下午,陈某某联系王某某问其手上是否有毒品,随后王某某将毒品藏在**桥附近,并将藏毒品地点拍照发至陈某某手机上,陈某某按照图片位置顺利拿到200元价格的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5.2019年7月16日21时许,王某某在**客运站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6.2019年7月18日19时许,王某某在**客运站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7.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在阳新**局门前大院内靠环城公路方向院角处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8.2019年8月3日,张某某用电话和微信联系王某某****,随后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赶至双方约定地点等候,准备交易时被阳新县公安局城东新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扣押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扣押的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扣押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称量笔录、辨认笔录;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盈盈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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