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合力超市门口,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36克给罗某某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当场缴获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毒品系海洛因毒品且上交。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购毒人罗某某又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王某某收到罗某某微信转账的350元,让罗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东大肛肠医院门口一花盆内拿毒品,罗某某拿到毒品后被民警查获,毒品净重0.38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毒品系海洛因毒品且上交。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购毒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王某某收到其微信转账的400元,让其到贵阳市南明区陈庄坝建材巷拿毒品,张某某拿到毒品后被民警查获,毒品净重0.4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毒品系海洛因毒品且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缴获的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1月15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四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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