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暂住常熟市**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1994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0月29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上午,在常熟市东南街道东南大道武夷山路口东北侧,明知顾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价值人民币158480元的2卷全新电缆线来路不正,仍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涉案电缆线2卷,顾某某已退还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辩护人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线2卷(照片);
2.供货合同、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敏莺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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