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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玉竹,曾用名崔克群,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7月6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6日,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办公地点: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座**单元**层**号房)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陕西**公司法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礼仪服务;房地产开发;中药材种植等。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王某某招聘员工,以陕西**公司**医院为由,承诺还本付息,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作宣传,擅自与69名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陕西**公司王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16588060元,涉及69人;截止2019年11月20日,兑付公众存款1990800元;未兑付公众存款14597260元。后该公司在未清算客户投资款的情况下停止运营,法人代表王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注销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商州区中医医院联合建院合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群众关锋、解社明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审计6册、光盘7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随案移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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