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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5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与石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本市白某某**街**号**楼出租屋内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期间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因怀疑石某某赌博出千,纠集王某、武某某、胡某某三人以返还赌资、赔偿损失为由围堵石某某,逼迫其交出现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并微信转账给王某甲18000元。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内有2页收条字样纸张的记录本1本、臂力器1把。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白某某**街**村**巷**号**房抓获上述六被告人,并缴获上述现金中的14900元及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缴获的现金等物证;

2.到案经过、记录本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武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王某、武某某、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武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8册及光盘资料12张、硬盘1个

3.缴获作案手机一部,建议依法判处。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6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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