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19时至21时间,至丹阳市**街道**小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幢**单元**室 、**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室实施盗窃。其中在**幢**单元**室窃得现金900余元,在其他各户均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柯某某、孟某某、叶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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