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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里**号。1999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0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按照事先与位于广州市越某某的陈某某的微信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平沙街6号君毅商业广场,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双方正在交易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缴获毒品4小包(其中1小包净重0.11克、另外3小包共计净重1.1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毒资人民币2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6张;

3. 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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