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荟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街,现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荟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荟来于2019年8月9日、9月23日在通化县二密镇入室盗窃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荟来在通化县二密镇**村,跳墙进入**村村民栾某某家院内,盗窃铜线一圈,随后将卧室窗户玻璃取下,进入室内盗窃现金64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荟来在通化县二密镇**村,从后窗进入**村村民李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420元人民币、银质项链两条、铜质挂坠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王荟来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 被害人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荟来的供述与辩解;
4. 指纹鉴定书;
5.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荟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荟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立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荟来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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