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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格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格,曾用名姚璎格,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道**号**号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格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格采用箱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9月22日,王某格乘汽车从普洱市到昆明市,途经昆磨高速路玉溪研和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从其携带箱子里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108.6克,平均含量为38.2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王某格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笔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格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格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碟七盘)。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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