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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24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以本市白云区**街道**村**街**号**楼为窝点,销售假冒L0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同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某,并在上址缴获假冒L0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根据无线移动电话机上的销售记录统计,王某某在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销售假冒L0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6105元;上述缴获的假冒L0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按销售平均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15343.7元。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庞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六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赃物假冒手袋337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太和派出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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