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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94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暂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甲的丈夫沈某某找关系判处缓刑的事实,多次以请客送礼等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共计40.7万元。后在沈某某被判处实刑后,张某甲向王某某讨要上述款项,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24日间退还张某甲人民币9.4万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友李某某代其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材料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3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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