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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红花岗区**路中段自己住处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岑某某贩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称量,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2.2017年8月8日11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市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称量,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42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3.2017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街**段**市场**巷道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周某甲,双方交易完成后,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称量,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23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4.2017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楼**室自己的住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肖某某、周某乙贩卖了一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吸毒人员周某乙当场在王某某住处进行吸食,肖某某则将剩余毒品打包并与周某乙一起离开,二人刚走到楼下后就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查获,经讯问当即到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搜出毒资100元,后经称量毒品净重:0.02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5.2018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火锅店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200元。经称量,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3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6.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多次容留张某某在其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张某某在被容留吸毒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分别转账400元至700元不等给王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岑某某、王某某、周某甲、肖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毒品称量、封装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重新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李果、刘莲

                                         检察官助理  刘昳、杨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78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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