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万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附**号。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2014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育有一子。2020年6月1日起,被告人王某以本人名义租下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用于自己和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居住。2020 年7月13 日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容留余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均已行政处罚) 以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民警在新都区**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挡获被告人王某并从其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56克。经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在新都区**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当场查获王某与蒋某某共同非法持有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32.02克。2020年7月15日凌晨10 分,民警在新都区**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屋门外挡获被告人蒋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1.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3.32克、133.58克,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检察官助理:王春雷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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