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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住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198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6个月;198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8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3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指使在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附近接收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收缴装有毒品的棕色手提箱一个,从手提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41大包,净重26361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及破案经过;2.查获的毒品、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及照片;3.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武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及微信通话内容截图、银行卡流水、城市监控画面等书证;5.手机电子数据恢复资料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361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清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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