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新区**弄**号**室。2015年1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6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南门(因新冠疫情管控,该处门口处于封闭状态),无故破坏小区车辆出入道闸,持棍棒打砸保安岗亭,造成小区公共设施多处损坏。经鉴定,被破坏的道闸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确认的视频截图,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单位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门岗设备损坏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道闸、保安岗亭等被毁坏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涉案地点位置及财物被损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损道闸的价值;

6.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倾向认定验材视频中的嫌疑人与样本图像中的王某某为同一人;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经过;

8.被告人王某某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助理检察官:周晨曦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