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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3时许,王某某与朋友谭某某等人在儋州市**镇**街**烧烤城吃夜宵,王某某再次饮酒。当晚23时40分许,王某某无证驾驶琼F7****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谭某某)沿儋州市**镇**街往荣兴交通岗方向行驶,途经**镇**街**酒店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羊某某在该路段行驶。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距离,导致其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及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造成朱某某死亡,羊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返回**烧烤城告知谭某某等人。之后,薛某某驾车搭载王某某、谭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查看。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薛某某和谭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3月23日、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先后赔偿被害人羊某某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同)。同年3月23日,车主谭某某赔偿被害人羊某某抢救费用5000元。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59mg/100ml。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琼F7****小型轿车碰撞时的瞬时速度约为89km/h。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尾号21****)系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前轮制动系失效及后轮制动手柄行程过大)和灯光系(尾灯失效)不合格。

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琼F7****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距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虽然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王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所以不予减轻王某某事故责任,故朱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害人羊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收条等;

3.证人谭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照片;

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醉酒、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抢救费用4万元,未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612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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