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自力,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庄**号)。被告人王自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原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自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自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自力到徐州市云龙区****街“**”玉器店旁的地摊前,趁摊主孙某某不备,盗窃其摊位上金镶玉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戒指上的和田玉戒面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盗玉戒面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自力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玉器店内,趁店主郭某某不备,盗窃店内柜台上带和田玉串珠挂链的挂坠一条。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9500元。案发后,被盗和田玉挂链和挂坠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自力的供述;
5.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自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自力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王自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王自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自力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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