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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等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乡**楼村**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东明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东明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开发区**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东明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王某乙、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12日、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同年7月12日、9月27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1.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在东明县开发区南华公园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王某乙为其办理假离婚证,用于在菏泽市区购房时少交税,后被告人王某乙又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制作持证人为段某某的假离婚证1本。

2.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街道**路**段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东方印务”打字复印社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伪造的道路运输证2本(豫*****挂、豫******)、行驶证4套、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

3.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街道**路**段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东方印务”打字复印社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伪造的道路运输证1本(鲁******)、未盖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本。

4.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东段东方**街内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现场加工羽绒被”店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证件购买的空白结婚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封皮、户口本内页等共计1290份。

5.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东段东方**街内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现场加工羽绒被”店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菏泽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印章共计99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证件、印章;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证人肖某某、娄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被告人牛某某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在东明县**街道**路**段“东方印务”打字复印社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为其制作加盖有伪造的“浙江物产石化有限公司”印章的买油委托手续一宗。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他人伪造姓名为“宗某某”的加盖“山东省东明县第一中学”印章的高中毕业证1张,后被办案民警查获。

3.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街道**路**段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东方印务”打字复印社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伪造的加盖有“山东省东明县第一中学”印章的毕业证1本。

4.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东段东方**街内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现场加工羽绒被”店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为伪造证件购买的印有“中国**人联合会”印章的**证47本、印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章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11本、印有“中国殡葬协会证件管理专用章”的火化证1本。

5.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东段东方**街内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现场加工羽绒被”店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燕山大学”等印章共计15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证件、印章;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5.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1.被告人牛某某于2018年4月份的一天,以人民币100余元的价格通过网上联系为其伪造姓名为“牛某某”的身份证1张,用于给人代开加油票使用。

2.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街道**路**段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东方印务”打字复印社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身份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

东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在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路东段东方**街内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现场加工羽绒被”店内,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7010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1446部队司令部”等印章共计15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2.书证户籍证明等;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坤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王某乙、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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