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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孟某某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肖忱),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2013年1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24日刑满释放。20196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小军),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小区**号楼**室。20198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99日、10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9日、10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10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10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与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一案合并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及何某某(已判决)钟某某(已判决)为纠集者,徐某甲(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非法讨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黑河市区内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1.20159月,何某某借给李某甲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月利率4%,何某某扣除首月利息2.8万元,实际给付借款67.2万元。20172月,因李某甲无法偿还何某某的借款及高额利息,钟某某受何某某指使后,孟某某找到徐某甲,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刘某甲、齐某某(已判决)等人,闯入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甲(男,33岁)家中索债,实施24小时看管、跟踪、尾随、滋扰并吃住,持续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孟某某到李某甲家让其尽快还款,对李某甲进行推搡,李某甲被迫将一台雷克萨斯轿车抵给何某某。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6年11月27日,何某某借给姜某某180万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九个月。2017年7月,因姜某某无法支付何某某的高额利息,何某某指使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齐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闯入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姜某某(男,31岁)家中,实施24小时看管、跟踪、尾随,滋扰并吃住,长达一周之久。期间,王某某、刘某甲、齐某某、徐某甲到黑河市爱辉区姜某某表姐李某乙经营的烧烤店,静坐、吃饭不给钱,迫使姜某某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行为人何某某、钟某某、徐某甲、戴某某、齐某某、李某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二、强迫交易犯罪

2015年9月至12月,何某某、杨某甲及杨某乙将800万元以李某丁(已判决)的名义借给郑某甲,月利率4%,何某某、杨某甲与郑某甲以**房地产开发的黑河市学府家园门市房9户、住宅11户、车库7户、地下车库4286.87平方米作为抵押进行网签,分别办理至李某丁、李某戊名下。债权确立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郑某甲陆续支付何某某、杨某甲的12个月利息及部分欠款本金,合计344万余元。 2017年11月13日,因郑某甲无法支付何某某、杨某甲的借款本息,在何某某、杨某甲的要求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乙、总经理郑某丙与李某丁签订借款本息共计1240万元的协议,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以学府家园门市房9户、住宅11户、车库7户、地下车库8500平方米作为抵押。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何某某、杨某甲为向郑某甲索要欠款,指使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戴某某(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刘某甲、王某甲(已判决)、齐某某等人,被告人孟某某应钟某某要求指使王某乙、徐某甲,到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盯守被害人郑某甲(男,59岁)之子郑某丙(男,32岁),对郑某丙实施24小时不间断跟踪尾随滋扰、看管,持续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孟某某多次到现场参与看管。2018年2月7日,郑某甲在郑某丙被持续滋扰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以**家园门市房9户、住宅11户、地上车库7户、地下车库4286.87平方米抵顶欠款本息1324万元。郑某乙代表**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丁、李某戊签订抵偿协议。案发后,涉案不动产**家园小区门市9户、住宅11户、地上车库7户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286.87平方米)已被公安机关查封,限制过户。经黑龙江利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 **家园小区门市9户、住宅11户、地上车库7户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286.87平方米,评估价值总计为2782.8738万元。

经侦查,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呼玛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网签抵押协议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戊、杨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行为人何某某、杨某甲、钟某某、戴某某、李某丙、徐某甲、郭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齐某某、李某丁、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利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三、非法拘禁犯罪

2011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跟随王某某(已判决)、梁某某、王某丙、“小国”及“小国”的朋友(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来到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与村长任某某联系收购蕨菜一事,由于下雨没有返回黑河市。当日晚饭后王某某在与村长任某某闲谈中,得知任某某欲上山种地,但有人在山上阻止其种地,王某某提出明天上山与阻止任某某种地的人谈谈,后王某某将此事告知梁某某、“小国”等人。2011年5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同王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小国”、“小国”的朋友来到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地营子窝棚。王某某等六人手持长刀木棒进入地营子窝棚内,王某某、梁某某及“小国”的朋友用刀指着被害人许某某、李某己说:“谁都别动,谁动砍谁”,并用卫生纸将二被害人的眼晴蒙上。后王某某翻看了地营子里的物品,并用刀鞘打二被害人、强迫二被害人吃咸菜大酱,用刀将二被害人的鞋、靴子割坏。期间,孟某某拿木棒一直在窝棚内看人。12时许,王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锁在屋内,后离开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己左前臂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被害人许某某、李某己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等。

2.证人任某某、沈某某、苍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李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行为人王某某、梁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法医鉴定意见。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三起,分别为非法侵入住宅案两起、强迫交易案一起;被告人孟某某作案三起,分别为非法侵入住宅案一起、强迫交易案一起,非法拘禁案一起。 

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王某某、孟某某均系主犯,非法拘禁罪孟某某系从犯。王某某、孟某某犯数罪;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到案后,孟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孟某某在非法拘禁案中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  刚

        孙  磊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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