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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87********,汉族,专科,苏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鑫,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颖,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佳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吉,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街道**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博远,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甜甜,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被告人葛甜甜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1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昌莲,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各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1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博远、沈某某、葛甜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翟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出资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广场**幢**室开设苏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名“**竞技馆”,以德州扑克比赛为名,要求缴纳会员费成为俱乐部会员,以现金购买门票,以门票换取积分,以积分换取筹码,参加比赛的形式,为他人比输赢赌博提供场所,并按照他人现金的10%收取费用。在经营期间,该场所招募被告人张博远、葛甜甜作为管理人员,招募被告人柯某某、丁某某为荷官,后期二人担任荷官组长,为赌博人员赌博发牌、统计赌博人员筹码等,并在赌博过程中收取小费、红包与赌场分成获利。经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徐佳斐、孙吉作为黄牛,向赌博人员出售赌博所用的筹码、赌博后为赌博人员用赢取的奖品、积分兑换现金。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该场所赌资累计680余万元,涉赌人员累计700余人。

被告人王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张博远、沈某某、葛甜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员参赛申请表、微信记录等;

2.证人石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涉赌人员700余人,其中被告人王某涉及赌资金额68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涉及赌资金额460余万元,被告人徐佳斐涉及赌资金额480余万元,被告人孙吉涉及赌资金额540余万元,被告人柯某某涉及赌资金额500余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涉及赌资金额380余万元,被告人张博远涉及赌资金额75余万元,被告人葛甜甜涉及赌资金额680余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涉及赌资金额59余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柯某某、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张博远、葛甜甜、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万翠平

202016

附:

1.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佳斐、孙吉、柯某某、丁某某、张博远、沈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葛甜甜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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