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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2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上午**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长葛市***黄某某家,撬开黄某某家的大门锁,将其堂屋内的一辆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和西卧室床头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盗走。后王某某通过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分多次盗刷该银行存款1301元,将其盗窃得来的二轮电动车销赃处理,获赃款350元。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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