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现住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200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丁扒”(身份不明,在逃)窜至凯里市中博印刷厂小区2栋楼下,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战途96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白色雅迪战途96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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