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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份期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买卖、出租自己或他人的信用卡套件,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1.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清远市、东莞市等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开户7张银行卡,并办理配套的U盾、电话卡后,以每套人民币300至10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其中,农业银行卡尾号6971、建设银行卡尾号8038,通过顺丰邮寄至云南省出售;建设银行卡尾号1782,通过顺丰邮寄至四川德阳出售;工商银行卡尾号0132,通过百世快递邮寄至宁夏银川出售;农业银行卡尾号3978,通过德邦快递邮寄至云南出售;建设银行卡尾号3538、农业银行卡尾号8771,出售给刘某某(身份待查)。

2.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等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400元一套的价格,向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收购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然后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价格予以出售,共计向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收购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6套,其中3套予以出售,3套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

2020年7月21日,赤水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共扣押被告人王某持有的14套银行卡套件。

2020年7月,贵州省赤水市丙安镇居民郭某甲被他人以网络投资为由骗取人民币30万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转入王某农业银行卡尾号3978中;侦查机关另查明,宁某某被他人以网络投资为由骗取人民币31.03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转入王某农业银行卡尾号3978中;陈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9.32万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8040元转入王某农业银行卡尾号3978中;郭某乙被他人以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789元转王某尾号为0132的工商银行卡中;林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6000元转入王某尾号为0132的工商银行卡中;李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52万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899元转入王某尾号为0132的工商银行卡中;张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4.16万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2万元转入王某尾号0132的工商银行卡中。被告人王某农业银行卡尾号3978流水达114万余元;工商银行卡尾号0132流水达22万余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赤水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移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甲、张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00万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邹  婷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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