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王某俊,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71962********, 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职位:**,捕前住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沽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9 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因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途经怀安县需占用土地,2014年6月30日,怀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控制范围内违章建设。在该通告发布后,怀安县**镇人冯某甲、冯某乙等人,为了诈骗张呼高铁拆迁补偿金,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乡**村与**村交界处的张呼客专征地控制范围内,恶意违法抢建养殖场(即**养殖厂)一处并申请企业拆迁补偿金。分管张呼铁路拆迁工作的被告人王某俊明知该项目实为冯某甲、冯某乙的抢建企业,因为畏惧冯某甲、冯某乙的报复而不敢如实向张家口市地方铁路管理处汇报并在参与**养殖厂清登工作过程中,仍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终止**养殖厂征拆赔付的各项工作,反而在记载资产明显多于现场清登资产的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上签字,并安排他人将**养殖厂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资料上报到张家口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后被告人王某俊安排支付**养殖厂300万元补偿款。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俊在收受冯某乙20万元贿赂后,在明知支付企业补偿款预付总金额不得高于初评结果(评估公司的初评结果为1000万元)80%的比例限制的情况下,仍安排全部预付**养殖厂剩余700万元,从而使冯某甲、冯某乙成功骗取张呼高铁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王某俊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张呼高铁企业拆迁补偿框架协议书复印件、张家口鑫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的有关说明、评估值汇总表、 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存货清查评估明细表、补偿三项费用评估明细表复印件等;
(二) 证人刘某某、阴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三) 被告人王某俊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罪
1、2017年3月份一天的上午,在怀安县柴沟堡镇虎子汽修厂内,被告人王某俊收受冯某乙现金20万元,并为冯某甲、冯某乙用其实际控制的抢建企业**养殖厂骗取的拆迁补偿预付款提供方便,后被告人王某俊违规支付该厂剩余征迁补偿款700万元,所得赃款均被王某俊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张呼高铁企业拆迁补偿框架协议书复印件等;
(二) 证人李某甲、冯某乙等证言;
(三) 被告人王某俊供述与辩解。
2、2017年5-6月份,怀安县**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李某乙,为使公司征拆补偿尾款尽快补偿到位,三次向王某俊送现金共记120万元。其中:2017年5、6月份的一天,在怀安县北环路与文苑路交叉口处送给王某俊现金40万元;在王某俊安排拨付该公司征迁补偿款200万元后,李某乙取出其中的60万元现金,于2017年6月22日左右,在怀安县北环路与文苑路交叉口处将该60万现金送给王某俊,上述二次现金,均被李某乙装于纸箱中送给王某俊;2017年6月底,李某乙在其经营的怀安县**养殖场办公室内送给王某俊现金20万元。王某俊多次收受李某乙贿赂后,积极协调张家口市地方铁路管理处拨付**公司补偿款,并于2018年6月20日将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全部付清,所得赃款被王某俊用于购买**小区**期**室住宅楼及大同市**医院投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乙、李某乙银行流水、王某俊购买**小区**期**室相关资料、大同市**医院票据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俊供述与辩解。
3、2017年初,怀安县**农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丙至王某俊**小区家中送给王某俊现金10万元,以感谢其在张呼铁路征拆过程中对怀安县**农牧有限公司整体拆迁的关照,并请王某俊尽快拨付剩余补偿款。王某俊收受李某乙贿赂后,积极协调延期拆除该公司部分房屋,并于2017年7月12日将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怀安县**农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怀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复印件、怀安县**农牧业有限公司延迟拆迁协议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保证金复印件等
(二)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等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俊供述与辩解。
4、2017年5、6月份,在**农牧公司出资人王某甲的怀安县**局旧办公用房内,王某甲送给王某俊现金5万元,以感谢王某俊在张呼铁路征拆过程中对怀安县**农牧有限公司整体拆迁的关照。
2019年6月,因担心事发,在王某甲的要求下,被告人王某俊向王某甲退还所得赃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经过王某甲退还给了李某丙,5万元退还给了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怀安县**农牧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关于**、**三家养殖企业拆迁事宜的请示复印机、怀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复印件等;
(二)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俊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 刘秀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俊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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