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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农垦社区**区**委**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新区**区**楼**单元**号,无固定职业。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柴某某(另案处理)从九三农垦管理局驾车来到红星农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他们在嫩江江北有耕地,使用欺骗手段与红星农场居民郭某某签定租赁约翰迪尔牌7930型农用胶轮拖拉机协议,以55000元的价格将郭某某拖拉机租走。2016年9月12日,由郭某某主导,由柴某某出面将租赁物拖拉机抵押给了庞某某,获取人民币30万元,所得赃款被用于购车、还债及生活开销。案发后,所骗约翰迪尔牌7930型农用胶轮拖拉机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了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在济南市天桥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郭某某、柴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垦区北安物价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垦区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与他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森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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