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继海,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东县**镇**委,住该地。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继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继海到鸡西市滴道区由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冷面门口,将卷帘门撬开,从窗户进入室内,在收款台的抽屉里盗得现金人民币70元,华为P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70元),头花5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碧玺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780元),石榴石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80元),随后逃离案发现场。头花、手链、手机被王继海遗弃;
2、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继海到鸡西市滴道区由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熟食店,撬开卷帘门后进入室内,在柜台桌子的抽屉里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华为畅想8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0元),随后逃离案发现场。手机被王继海遗弃;
3、2019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继海在鸡西市滴道区光华路由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盗得现金人民币60元;
4、2019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继海在鸡西市滴道区由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蛋糕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5,200元;
5、2019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继海在鸡西市滴道区由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猪手熟食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20元。
综上,被告人王继海实施盗窃 5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7,940元。王继海将赃款用于购买衣物,黄金戒指1个,黄金项链1条,首饰已被追缴并折价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继海于2019年9月26日在上海市青浦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继海的供述;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6、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笔录、被告人王继海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继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继海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3册;
3、光盘12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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