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城信”APP创建“鸡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功能以“牛牛”比大小的形式,纠集林某某、叶某某(在本区参赌的赌客)等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取头薪。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受雇加入该赌博群,在群内担任群管理,非法获利至少4000元(人民币,下同),该赌博群赌客上分赌资金额达381万余元。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受雇加入该赌博群,在群内担任发包手,负责发送赌博红包供群内赌客参赌,非法获利至少3000元,该赌博群赌客上分赌资金额达371万余元。2020年3月20日左右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乙受雇加入该赌博群,在群内担任财务,非法获利至少2000元,经手赌客上分赌资金额达212万余元。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受雇加入该赌博群,在群内假扮赌客参与抢红包来哄托群内赌博氛围,非法获利9711.64元,该赌博群赌客上分赌资金额达332万余元。该赌博群由内部人员或赌客坐庄,每局由群内赌客报名参赌,每局报名截止后,发包手根据本局的参赌人数+0.66元的红包金额向群内发红包并由参赌人员抢红包,赌客根据抢到的红包数字与庄家以“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群对赢钱庄家和闲家赌客抽取头薪,并对摸到特殊数字的参赌人员给予相对应的奖励。经查,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该赌博群的赌客上分赌资金额共计605万余元;2020年3月13日、3月14日,该赌博群的投注赌额共计84147元,输赢赌资金额共计69.8999万元,抽取头薪金额共计2.81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同案人员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经劝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刘某甲均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共计1871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群规照片、群赌博记录截图、城信账号资料截图、城信聊天记录、统计表、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叶某某、林某某、董某某、程某某、刘某丙、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刑事搜查笔录、行政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群赌博记录录屏、群成员账号信息录屏、视频截图、群规截图、群管理成员账号信息截图、统计表、城信群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吴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吴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刘某甲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吴某甲、刘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乙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吴某甲现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61677****、1888999****、1808987****。
2.补充材料四份、讯问笔录五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五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5.随案移送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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