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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排**号。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由王某某出资先后购买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柳某某(均已判刑)经营的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817207.5元。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为虚开的情况下,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传递发票、开票信息、开票工具。

2016年5月29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柳某某经营的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834289.5元。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为虚开的情况下,为砌源公司传递发票、开票信息、开票工具。

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乘坐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内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1月20日1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排**号平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佳钰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1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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