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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天全县,户籍所在地蒲江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蒲江县**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天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慌称自己承包了荥经四坪电站的劳务施工项目,要将该劳务施工转包给受害人杨某甲,双方签订了《荥经县四坪天荥电站内部承包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收取杨某甲4万元保证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在被害人多次要求退款时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14年1月, 被告人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虚构公司名称、虚构项目施工、私刻印章,制作了虚假的与“四川路桥第四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与金某某、杨某乙二人商谈合伙承包劳务施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金某某转账的15万元保证金后逃匿。

2014年12月, 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慌称自己承包了大唐电站荥经段的大坝修补、扩建工程,要将该劳务施工转包给被害人高某某,双方签订了承包 “协议书”,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高某某1.5万元保证金后便逃匿。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虚假合同材料,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高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资金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东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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