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保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片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3月24日二次退回隆阳分局补充侦查,隆阳分局于2020年2月24日、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保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至6月,王某某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个人欠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本人及员工以**公司名义多次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隐瞒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收取客户的购车款、购车定金、购车意向金合计人民币1312472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将收取的客户购车款、购车定金、购车意向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各项支出、用后来收取的车款支付前面客户购车款等,非法占有林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等客户购车款、定金、购车意向金。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7日,被害人林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观致5车辆,后通过办理车贷转入**公司账户127260元购车款。该车系**公司的上级经销商昆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未将收到的车款交给上级经销商,未履行合同交付车辆给林某某。后上级经销商将该车辆调拔至腾冲**汽贸公司周某某处,导致林某某未能取得车辆,造成经济损失。
2、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何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瑞虎5X车辆并支付86320元购车款,该车系**公司的上级经销商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未按分销加盟协议约定将收到的车款交给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交付车辆给何某某,案发后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辆收回。后该公司与何某某经协商,由何某某再支付2.7万元取得车辆及相关车辆手续,造成何某某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3、2019年6月,被害人赵某甲向**公司购买凯翼X5车辆并办理车贷,共支付85900元购车款。王某某在收取赵某甲购车款后未交给上级经销商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交付车辆给赵某甲,案发后该公司将该车辆收回。后该公司与赵某甲经协商,由赵某甲再支付4万元取得车辆及相关车辆手续,造成赵某甲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4、2019年6月22日,被害人高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宝马X1车辆,共支付199500元购车款。王某某于6月24日向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甲账户汇款35000元用于购买宝马X1轿车定金,其余车款未支付。在车辆运至隆阳区后,因王某某未支付车辆尾款,该车辆被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导致高某某未能收到车辆,造成经济损失。
5、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彭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凯迪拉克XT4车辆,共支付236972元购车款。王某某于6月23日向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甲账户汇款39000元用于购买凯迪拉克XT4轿车定金,其余车款未支付。在车辆运至隆阳区后,因王某某未支付车辆尾款,该车辆被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导致彭某某未能收到车辆,造成经济损失。
6、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与**公司购买奇瑞瑞虎8车辆,共支付126900元购车款。该车系昆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李某甲,但未向昆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李某甲购车款,致李某甲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等车辆手续而无法落户。后李某甲与该公司协商后再支付了40000元才取得车辆合格证和发票,造成李某甲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7、2019年6月,被害人杨某乙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奇瑞瑞虎8车辆,共支付102500元购车款。该车系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杨某乙,但未向该公司交付杨某乙购车款,致杨某乙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等车辆手续而无法落户。后杨某乙与该公司协商后再支付了30000元才取得车辆合格证和发票,造成杨某乙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8、2019年6月15日,被害人许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瑞虎3X车辆,共支付53900元购车款。该车系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许某某,但未向该公司交付许某某购车款,致许某某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等车辆手续而无法落户。后许某某与该公司协商后再支付了29000元才取得车辆合格证和发票,造成许某某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9、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田某甲通过姐姐田某乙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奇瑞瑞虎8车辆,共支付89800元购车款。该车系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田某甲,但未向该公司交付田某甲购车款,致田某甲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等车辆手续而无法落户。后田某甲与该公司协商后再支付了33500元才取得车辆合格证和发票,造成田某甲与商务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10、2019年6月23日,被害人毕某某与**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奇瑞瑞虎8车辆,共支付106420元购车款。该车系云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毕某某,但未向该公司交付毕某某购车款,致毕某某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等车辆手续而无法落户。后毕某某与该公司协商后再支付了30000元才取得车辆合格证和发票,造成毕某某与该公司均受到数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11、2019年6月份,**公司先后与被害人车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收取车某某购车定金70000元、李某乙购车定金10000元、张某甲购车定金10000元、刘某某购车定金6000元,收取被害人杨某甲购车意向金1000元,王某某在收取97000元购车定金和意向金后未支付给上级经销公司,造成车某某等5名客户经济损失。
2019年6月27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潜逃。同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贵州六盘水钟山区大润发附近一餐馆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P30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会计报表、银行流水、收据、汽车销售合同等;3.证人田某乙、张某乙、赵某乙、邓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彭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林某某、高某某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24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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