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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53********,汉族,大专,中共党员,**厂退休职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一处处长(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号(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一处处长(经理)期间,以支付7%至20%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该公司融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河南省文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王某负责的**分公司一处以办理**会员消费卡名义共吸收28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201024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8214876元、墓地置换1804900元、墓地置换上浮及代金券抵扣82624元),已返还利息金额3128000元,已退还本金4404914元,未兑付金额13411078元;以预约认购股权名义共吸收3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3254300元(其中现金、刷卡金额1308257元、消费卡置换1835110元、墓地置换58600元、投资抵扣52333元,已返还利息金额41800元,未兑付金额3160167元。

2020年8月11日,王某家属已将赃款342000元退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会员消费卡及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预约认股协议书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薪资表复印件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霞

检察官助理:宋晓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活页二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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