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红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组。2007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红某伙同周姣丽(已判刑)、刘某某以相亲、订婚、结婚为幌子,向他人索要彩礼、金器,先后从易某乙、阳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丙、赵某乙等人手中骗取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178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红某知道刘某甲(已去世)有两个儿子,王红某在和刘某甲聊天时就提出想让自己的女儿周姣丽跟刘某甲的儿子见面相亲。后来刘某甲同意让易某乙和王红某的女儿周姣丽见面并将易某乙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红某与周姣丽。王红某和周姣丽都给易某乙打电话要易某乙从深圳回涟源相亲,2014年8月27日左右,易某乙从深圳回到涟源并和周姣丽见了面。在见面过程中王红某说双方都满意就早点把婚事订下来,2014年8月30日,周姣丽与易某乙在涟源市石马镇湖泉村易某乙的家中办了订婚酒,王红某和周姣丽向易某乙索要了30000元订婚礼金、一套价值10000元左右金器,折合人民币共计40000元。
2.2015年8月29日(农历7月16日),王红某、周姣丽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冷水江市岩口镇男子阳某某。王红某、周姣丽、周姣丽六岁的弟弟吴某某一起到岩口镇阳某某家和阳某某见面,阳某某的家人都对周姣丽很满意,王红某就向阳某某的家人提出要给见面礼并且早点订婚,阳某某家给了周姣丽6000元见面礼,并给了王红某等人见面红包。2015年11月19日(农历十月八号)周姣丽与阳某某在岩口镇订了婚,在订婚时,阳某某家给了周姣丽订婚礼金30000元并为周姣丽购买了一套10000元左右的金器,折合人民币共计46000元。
3.2015年10月份左右,王红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冷水江市岩口镇男子欧阳某某,王红某将其干女儿刘某某介绍给了欧阳某某。王红某与欧阳某某的父亲商定了欧阳某某、刘某某订婚的相关事宜。欧阳某某家在订婚时给了刘某某一套价值12000元的金器、40000元彩礼。刘某某将40000元彩礼交给王红某保管,后王红某从中拿了15000元,其余金器以及25000元给了刘某某,折合人民币共计52000元。
4.2018年3月份,王红某、周姣丽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邵阳市北塔区男子李某丙,2018年3月4日,李某丙与周姣丽、王红某、吴某某在邵阳市见面相亲,李某丙给了周姣丽、王红某、吴某某一共3000元红包。后周姣丽与王红某多次和李某丙协商订婚日期,决定在3月10日在邵阳市举办订婚酒。2018年3月8日,李某丙给了周姣丽2000元红包买订婚礼服,李某丙与其家人带周姣丽在娄底市老九龙市场购买了一套价值21925元的金器。2018年3月9日,李某丙与周姣丽在邵阳办订婚酒,李某丙给了周姣丽订婚礼金62800元,给了王红某和周姣丽其他亲戚朋友红包12000元,周姣丽向李某丙的亲戚敬茶得了5400元改口红包,折合人民币共计95325元。
5.2018年3月3日(农历2018年正月16日),赵某乙与其父母在媒人邹某某的介绍下到娄底市高铁南站附近的一间租房与周姣丽相亲。在相亲过程中,被告人王红某提出要赵某乙给见面礼,赵某乙父亲赵某甲给周姣丽2000元红包、周姣丽的其他六位亲属每人1000红包,共计8000元。王红某与赵某甲讲双方要是谈得来,就早点订婚。赵某甲对王红某提出的建议表示认可。后王红某通过媒人袁某甲、邹某某向赵某甲提出,要赵某甲家为周姣丽购买金器并且准备彩礼用于订婚。2018年3月11日(农历2018年正月24日),周姣丽与王红某来到清塘铺镇,赵某乙、赵某甲带周姣丽在清塘铺镇新一村超市购置了一套价值27460元的金器,买完金器后周姣丽提出要赵某乙给其买一台苹果手机,后赵某乙给了周姣丽6000元买手机。2018年3月13日(农历2018年正月26日),周姣丽与王红某及其他家人一起到清塘铺镇赵某乙家举行订婚仪式,赵某乙按照王红某提出的要求付给周姣丽彩礼60000元、周姣丽继父邹某甲与周姣丽母亲王红某每人10000元红包、周姣丽其他参与订婚的亲属共17000元红包,折合人民币共计138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银联POS签购单、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刑事判决书、关于周姣丽骗婚情况的说明、微信及QQ聊天记录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汇款收据、购买手机保证单、QQ动态截屏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邓某某、袁某甲、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吴某甲、罗某某、袁某乙、李某乙、曾某某、易某甲、阳某甲、周姣丽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乙、李某丙、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红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婚索要彩礼、金器等为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和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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