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1********,汉族,半文盲,环卫工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村**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想要盗取一辆没上锁的电动车卖钱用,遂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世纪万象城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其在世纪万象城洪兴大药房门口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运至丰和立交桥下,次日中午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骑三轮车收旧货的人。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997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红角洲红岭花园二期大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罗某某3000元人民币,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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