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猴”),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贾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武乡县丰州镇城关村村口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贾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武乡县东升小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小包。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小包。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
3.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武乡县好又多超市附近、景兴小区附近等地向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至少十二次,共计至少10克,收取毒资2000余元。
4.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武乡县景兴小区往南的铁路桥下,以3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
202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景兴花园小区附近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
2020年5月7日,武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贾某某的供述,在武乡县丰州镇红河台路口将正在向贾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抓获,并于当日从王某某身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家中及地下室查获疑似毒品9包,电子秤三台,塑料自封袋若干。经称重,所查获毒品共计净重125.8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9包(照片)、塑料自封袋、电子秤等;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毒品称重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成份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散页证据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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