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4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某某购买了其位于东方市**镇**村北面“***地”的林木。约定由钟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证和出现纠纷等情况由其承担。2019年8月中旬,王某某在钟某某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雇请他人持油锯等工具砍伐其所购买的林木。2019年8月21日,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传唤王某某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进行询问。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6.55亩,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桉树,被砍伐的林木株数为538株,被砍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43.0558立方米。
2019年9月下旬的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购买了其位于东方市**镇**村“***”地块的林木,约定由王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采伐。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29日雇请他人砍伐了该地块的林木,并被当场传唤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进行询问。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0.84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16.862立方米,总株数82株(无幼树)。
经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技术员套图,涉案两地块均为Ⅳ级保护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3日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符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其中,钟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王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王某某在侦查机关已对其无证滥伐林木传唤后,又再次无证滥伐林木,主观恶性较大,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到二年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颍林
检察官助理:洪 纬
书记员:李 小香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61750****),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78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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