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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2002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位于本市硚口区**村**号**室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经公安人员搜查,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客厅的茶几上,搜出一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十七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四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和称量,上述23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2.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或者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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