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5〕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4********,初中文化,武汉**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尉氏县**镇**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2月3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6月19日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5年5月4日、2015年7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8月21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出资经白某某介绍一家中介公司,以翟某某的名义在武汉注册成立了武汉**纺织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武汉**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马某某等人向江苏省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754454.6元,税款人民币2579707.07元。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武汉**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3712元,税款人民币33958.15元。
2014年6月4日,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该县城关镇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及抓获经过;2、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书证材料; 3、证人金某某、白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会计凭证、银行往来账目等书证材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灿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十六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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