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盗窃,于2007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村商业街**店,使用撬棍破坏店门进入店内,从魏某某(男,4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放置于店内保险柜、东西侧房间钱柜中共计窃取现金人民币3700余元及黑色挎包1个。
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查获,赃款人民币3410元及黑色挎包1个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发还清单、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王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可以从重处罚。部分赃款及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晴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散材料2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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