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王某童,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路**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童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商贸街附近手机店及肯德基内,假冒贷款公司人员,以提升业绩、支付好处费,并承诺为被害人偿还贷款为理由,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后将所购得手机出售套现、网上贷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甲、某某甲、田某某、鲁某某、梁某某、成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周某某、某某乙、金某某共计人民币64849.22元,后被告人王某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童亲属已对被害人杨某甲、某某甲、田某某、鲁某某、梁某某、成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周某某、某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大鹏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童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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