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新,绰号憨头毛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3xxxx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xxx镇xxx村xx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8月2日、2015年4月7日、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 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新在永定城区多次扒窃他人财物。
1.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新在永定街道解放居委会古庸路时代广场附近将被害人谢xx的黑色华为畅想8E手机扒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该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新在永定区解放路梅尼购物中心附近将被害人陈xx的淡蓝色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扒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9元。该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新在永定城区回龙路新峰市场内将被害人许xx的紫色华为荣耀20i手机扒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该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王某新在永定城区逸臣广场建设银行斜对面的人行道上(解放路与复兴路交汇处)将被害人张xx的黑色vivoY85手机扒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文书、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体检检查报告、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闵xx的证言、辨认笔录;
3. 被害人谢xx、陈xx、许xx、张xx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新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王某新辨认监控视频截图;
6.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新实施前三起盗窃犯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新在实施第四起盗窃犯罪事实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新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新有被动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益华
检察官助理:孙召锡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新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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