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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入境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曲石镇**村**寨**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5年11月27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7月11日被我院决定不起诉,同年8月5日被释放。因证据发生变化,2019年8月14日又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罪犯李某某与罪犯余某(已判刑)商谈收购毒品罂粟壳。余某遂与罪犯赵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共谋后向罪犯蔡某甲、蔡某(均已判刑)、蔡某乙(在逃)联系购买罂粟壳。随后李某某、余某、赵某某、王某某、蔡某甲、蔡某、蔡某乙相互通谋走私、运输罂粟壳入境贩卖,商定罂粟壳数量为三、四百公斤左右。余某付给蔡某20000元人民币定金。2016年11月26日,蔡某甲、蔡某、蔡某乙从境外组织罂粟壳至腾冲县猴桥镇牛圈河便道,蔡某甲驾驶云M*****货车接运毒品。余某在沿猴桥至滇滩公路探路望风的同时,安排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牛圈河便道附近望风。当日19时许,蔡某甲、蔡某乙从停放在牛圈河便道附近的缅-**** 白色货车内将罂粟壳转装到云M*****货车,其间发现事情暴露,蔡某甲将已经搬运上云M*****车上的罂粟壳丢弃后驾车逃逸。当日19时10许,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在牛圈河便道与腾密公路岔路口抓获云M*****奇瑞轿车上的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约10分钟后抓获前来查看情况的蔡某。随后,民警在牛圈河便道查获缅-**** 白色货车,从车箱内及车辆周边路上查获罂粟壳89袋,净重1200 千克,未灭活罂粟籽可疑物34 袋,净重1700 千克; 在牛圈河便道林业保护站附近路段处查获云M*****货车,在该车车厢内查获罂粟壳1 枚,净重3.5克,未灭活罂粟籽可疑物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罂粟壳300至400千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伟

检察员:王莲翠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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