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7年9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是福建老乡,二人于2020年3月份共同租住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小区**栋**E,王某某教授王某某虚假销售汽车配件的诈骗手段后,二人网上购买电话卡、银行卡等,在百度网站上注册虚假销售汽车配件网站。当被害人通过网页的联系方式联系二人后,其二人转用微信与被害人沟通并取得信任,被害人欲购买汽车配件并向二人持有的郭某某等人银行账户转帐,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转帐后未按约定发货并失联。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0元(币种下同),并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杨某甲6800元,同年4月25日,杨某甲通过其名下的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77900010********)转账68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彭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0100********)。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杨某乙2800元,杨某乙通过陈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4000********)转账28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郭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839700********)。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李某某4500元,李某某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号1816666****)两次转账共计45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郭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839700********)。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华某某1300元,华某某通过邬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1160********)转账13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黄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60********)。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张某某2000元,张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5110********)转账20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郭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839700********)。
6.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销售汽车配件为由骗取索某某1600元,索某某通过朱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0083********)转账1600元至王某某持有的符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8000********)。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从王某某处扣押手机11部、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6张;从王某某处处扣押手机10部、银行卡2张、U盘1个、U盾1个、笔记本电脑1台、上网卡1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甲10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乙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银行流水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销售汽车配件,骗取他人共计19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张 敏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均存放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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