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某某**街道**组**号,现住汉某某**镇**巷。因吸食毒品行为,2014年3月27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行为,2016年12月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吸食毒品行为,2017年3月2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5月16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1年2月24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1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当日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汉某某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7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位于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已被行政拘留)、曾某某、李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如:

1、2019年4月4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采用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G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6、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采用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7、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8、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汉某某**镇**巷**楼**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冰毒和麻古混合物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